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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基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 暂行 )

20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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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基础研究基金由国家测绘局与武汉大学共同设立。为了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保证研究工作达到预定目标,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 、资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科研工作直接需要费用,单独设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2 、资助项目经费的 10% 作为实验室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申请受理、评审、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及有关学术活动等开支,由实验室主任掌握使用。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研究工作计入项目承担者年度工作量。

3 、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 2 年,分 3 次拨款,分别于项目批准时拨款 40% ,执行 1 年按时提交《年度进度报告》并经科技部审核后拨款 30% ,项目完成经验收后再拨款 20% 。

4 、资助项目负责人为校内教师者,单独设项目,专款专用;负责人为测绘系统内科研人员者,其经费拨至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为非测绘系统内科研人员者,其研究工作需到实验室进行,故其首期经费拨至所在单位(总经费的 40% ),第二次经费部分(总经费的 10% )拨至所在单位,第三次经费部分(总经费的 10% )拨至所在单位,余下经费则单独设项目留在实验室,用于研究人员到实验室工作时的开支。

5 、经费使用范围: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旅差费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打印及发表版面费,成果鉴定、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

2 )小型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3 )办公费用:水电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仪器设备或实验场地占用费(来实验室工作者,由实验室按成本统一提取)。

6 、下列费用不得列支:

1 )实验室基建或改装费。

2 )大型或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3 )特支费。

4 )研究人员所在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

7 、因项目负责人非正常变动等原因和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资助项目,作终止或撤消项目处理。由学校另行安排给测绘研究项目。

8 、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结余经费不参与提成和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项目的启动研究。

9 、学校科技部督促实验室负责资助项目的检查和管理,财务部负责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0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00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