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关于申报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对2014年度我校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自主科研项目分别按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和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两类进行申报。
1、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全日制2013级博士生(不含委培生和定向生)、2012级硕博连读(含2+3和1+4)研究生及其科研团队(申请一般项目的负责人所学专业需为基础学科范围内)
(2)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兴趣浓厚,学风严谨,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学术不端行为。
(3)具有从事项目研究的前期工作基础或已有跨学科团队研究基础,已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资助。
(4)能够妥善处理参与导师课题研究与自主科研的关系,并征得导师同意和支持。
2、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科研项目应注重原创性、前沿性,鼓励研究生勇于发现,积极探索,自主创新。
3、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科研项目应注重学科交叉与融合,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和重大研究价值,并能够形成高水平科研成果。
(2)项目负责人必须组建科研团队,成员为3-5人,原则上应根据项目需求跨一级学科组建。在执行期内能切实实现团队协作、知识共享。
(3)需根据项目需求跨学科邀请指导教师2-3名,指导教师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参与项目团队成员小组会议,及时指导。
二、资助期限及额度
1、项目执行期为2-3年,项目负责人须在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前结题。
2、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资助额度分别为4000元/项(人文类)或7000元/项(理科类);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0000-30000元/项,并在中期考核之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择优追加奖励资助。
三、评审原则与程序
1、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2、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 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提交《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基金申报书》(见附件1或2)、协议书(见附件3或4)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支撑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014年4月11日——4月17日 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审,排序推荐项目,并将汇总表(见附件5)及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研究生院206室王老师,联系电话68752651。
2014年4月18日——4月25日研究生院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受资助项目并公示。
3、一般项目仅限基础学科涉及的培养单位申报,每个培养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7项。重点项目所有培养单位均可申报,每个培养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2项。
五、相关说明
1、资助经费在批准立项、中期考核合格和验收合格后按照60%、20%和20%比例分三次下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筹管理,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经费的使用仅限于资料、试验材料、实验药品、电脑耗材、仪器设备、数据采集、论文版面费以及学术会议等有关事项的支出。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奖金等。
3、实行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项目资助一年后由培养单位进行中期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具有显示度的研究成果。对研究成果突出,考核优秀的项目可进一步追加奖励性资助。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将追回前期下拨的资助金额。
4、项目资助两年后根据申报时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停止后期资助外,将视情况追回前期下拨经费。结题验收时科研成果要求为:
(1)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第一作者应为申报书中确定的团队成员(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团队成员为第二作者)。
(2)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需提交3篇及以上在项目执行期内公开发表的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或其他研究成果,其中理科类成果中至少包括一篇SCI收录期刊论文,人文类成果中至少包含一篇CSSCI收录期刊论文。
(3)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需提交在项目执行期内公开发表的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或其他研究成果,其中理、工、医科类成果中至少包括3篇SCISSCI或EI收录期刊论文、或2篇SCI四区以上收录期刊论文、或1篇SCI二区以上收录期刊论文,人文社科类成果中至少包含4篇CSSCI收录期刊论文或2篇人文社科院指定的奖励期刊收录论文(含SCI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
5、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应加强进度管理,团队成员每个月应进行小组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检查;同时要求每学期举办一次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跨学科博士沙龙,邀请指导教师参与点评。
6、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团队内其他成员接任项目负责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如无人承担,可申请项目撤销,但需退还已拨经费,未拨经费终止划拨。
7、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院将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撤销原资助决定,且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1)不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研究成果报告的;
(4)研究成果(含报告、原始记录等)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
(5)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动员优秀研究生申报,严格筛选,择优推荐,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