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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修订)

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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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2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活动以“培育学术新人,激励创新发展”为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评选活动共分人文社科、理科医科、工科信息学科三组,按规定名额产生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第三条参评资格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勤奋刻苦,成绩优异,潜心钻研,善于独立思考,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科研潜力大并有志于将来从事学术研究;

(三)全日制脱产在读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并保证在校内至少还有两年学习时间;

(四)科研成果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人文社科参评博士研究生至少须有1篇在SSCI/AHCI/CSSCI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理科、工科、医科、信息学科参评博士研究生至少须有1篇被SCI/EI/ISTP/CSCD/MEDLINE收录的论文;

3、曾出版学术专著或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4、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

第四条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为个人申报,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材料,过期不予补报。

(二)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申请人简况表

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申报表

3、已发表的学术成果清单、摘要

4、学术成果和学术论文的复印件(注明为何种索引收录及影响因子,或收录刊物的名称及级别,选取最具代表性的,不超过5篇)

5、发明或实用专利证书复印件

6、获奖证书的复印件(选取最能反映科研潜力的,不超过5项)

7、出版著作封面、扉页、出版信息、书稿目录复印件

8、本科阶段学习成绩证明

9、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证明

10、导师推荐信

11、所属专业导师以外的两名专家的推荐信。

第五条为了保证评选程序的公平,设立“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培养教育的领导、专家、学者联合组成。专家评审组由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为:

(一)回避原则:本届参选者的导师或导师组成员应该回避。

(二)相关领域原则:根据“学术新人奖”参选者的研究领域,组成专家评审组。

(三)专家评审组分人文社科组、理科医科组、工科信息学科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二)初评,各培养单位根据初评办法限额评选。

(二)复评,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相应名额的候选人进入终评。

(三)终评。采取自我陈述和答辩形式,分为人文社科组、理科医科组、工科信息学科组三场分别进行。候选人对自己目前正着手进行的研究课题进行阐述,内容包括选题思路、前期准备、科研基础、团队构成、导师沟通、研究方法、实施步骤、预期成果等方面的情况报告,陈述不超过10分钟,再由专家提问,总共答辩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八条评选标准

(一)初评及复评阶段评选标准:

1、本科、硕士及博士学习期间态度端正,成绩优异;

2、所属学科原则上为基础学科或国家重点发展学科;

3、学术成果丰富,创新性强,科研能力突出;

4、品行端正,能力突出,综合素质良好。

(二)终评阶段评分标准

1、选题思路清晰,与所学专业相符,课题为前沿课题,有现实意义。(20分)

2、前期准备充分,资料翔实,已有相关论文成果发表。(15分)

3、逻辑思维能力突出,创新意识强,理论基础扎实。(20分)

4、能组建合理高效的科研团队,分工明确。(10分)

5、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已与导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导师给予高度肯定与关注,并能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给予切实指导。(15分)

6、课题所选研究方法准确,实施步骤具有可操作性,预期成果可评可查。(10分)

7、现场反应思维敏捷、语言流畅、风度气质佳。(10分)

第九条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复评、终评结果均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条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为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拨付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后期管理

(一)获奖者应在导师和研究生院的指导下自主使用资助经费,但只可用于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参加国际交流、研究成果发表或鉴定、适当补充实验材料等方面,不得用作生活津贴。

(二)评选委员会将在一年后对获奖者的科研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获奖者在毕业离校前需向评选委员会提交科研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及科研成果报告。如果在资助期间,获奖者出现科研资助经费使用明显不当,或科研进展停滞,评选委员将会给以其相应处罚,也会在以后的评选中适当考虑减少该学科的推荐名额。

(三)获奖者应珍惜自己所获得的称号,踏实求学,不弄虚作假,勇于攀登,创新学术,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本评选办法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三条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