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4]2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29号)精神,现制定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学业奖学金
1、全日制在籍非定向就业2014级和2015级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
2、2015年9月入学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
1、2015-2016学年度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2014级学历硕士和学历博士研究生
2、2015-2016学年度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2014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
二、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三、评定标准与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3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4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二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30%;二等学业奖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2014级学历硕士、学历博士和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2014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可获评“优秀研究生”称号。
四、评定细则
1.2015级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采用计分制进行评定(计分标准见附件):
博士学业奖学金计分:科学研究及学科竞赛成果,占100%;成果认定周期为本科入学至2015年6月30日。
2.2015级硕士学业奖学金:对推荐免试与全国统考学生分别进行评定。
以推荐免试方式入学的学生,最终本科专业排名前1.5%(含1.5%)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前5%(含5%)者可获得二等奖学金,其他推免生获得三等奖学金,其中专业学位硕士推免生依照最终本科专业排名前10%者可获得专业学位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余的获得专业学位二等学业奖学金;
以全国统考方式入学的学生,根据入学考试初、复试总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行剩余的奖学金名额的分配。
调剂生生获得三等专业学位学业奖学金。
3. 2014学业奖学金评定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见附件)
博士学业奖学金计分:A 科学研究,占60%,学习成绩,占30%,社会实践活动占10%。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T=A*60%+B*30%+C*10%
科学学位硕士学业奖学金计分:A 科学研究,40%,B学习成绩,占40%,C社会实践活动,占20%;
计分公示T=A*40%+B*40%+C*20%
专业学位硕士学业奖学金计分:A 科学研究,30%,B学习成绩,占40%,C社会实践活动,占30%。
计分公示T=A*30%+B*40%+C*30%
2014级学业奖学金评选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每年9月份评审。
4. 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换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阶段获得的所有学业奖学金;
5. 研究生在休学或 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6. 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的全部学业奖学金;
7. 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8.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五 评定程序
实验室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定文件要求,成立由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后续评审工作。
实验室依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评审结果,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实验室初评结果于9月报送学校审查批准。
评定时间:
2015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2015年7月评定。
2014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2015年9月评定。
研究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复议,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须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六、几点说明
1. 本年度返校入学的“保资生”参加老生基本奖学金评定,不计入参评学业奖学金基数。
2. 2015级“保资生”不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不计入参评基数。
3.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学校当年核拨的评奖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武汉大学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5-7-19
附件 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一、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平均学习成绩C=X/Y,其中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Y=课程学分的总和
课程成绩中,计分A+相当于96分,计分A相当于90分,计分A-相当于85分,计分B+相当于80分,计分B相当于75分,计分B-相当于70分,计分C+相当于67分,计分C相当于63分,计分C-相当于60分,计分D为不及格。
二、科研成果
1. 科研获奖计分标准
| 获奖等级
| 作者排名顺序
| 作者得分(分/项)
| 备注
|
国家级科研成果
| 一
| 1
| 45
| 1.国家及科研成果指由国家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2. 省(部)级科研成果指由省(部)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3. 校(市)级科研成果指由校(市)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记,不累加;
5.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个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6.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7.若该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8.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用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
2-3
| 40
|
4-5
| 35
|
二
| 1
| 40
|
2-3
| 35
|
4-5
| 30
|
三
| 1
| 35
|
2-3
| 30
|
4-5
| 25
|
省(部)级科研成果
| 一
| 1
| 30
|
2-3
| 25
|
4-5
| 22
|
二
| 1
| 25
|
2-3
| 22
|
4-5
| 20
|
三
| 1
| 20
|
2-3
| 15
|
4-5
| 12
|
校(市)级科研成果
| 一
| 1
| 15
|
2-3
| 12
|
4-5
| 10
|
二
| 1
| 12
|
2-3
| 10
|
4-5
| 8
|
三
| 1
| 10
|
2-3
| 8
|
4-5
| 5
|
国家发明专利
| | 1
| 30
|
2-3
| 20
|
4-5
| 10
|
2. 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项目
| 计分(分/篇)
| 说明
|
科研论文类计分
| SCI、SSCI、ISTP、EI收录论文
| 30分/篇
| 1.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2.不同级别的不同论文按篇数累积加分;
3.刊物级别以研究生院学位处确定的刊物级别为准;
4.集体合作论文按作者先后顺序按比例分配得分。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二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
5.所有论文或著作加分均应有收录该论文的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6.学校各学院自编、自发出版的刊物录用的论文不予加分;
7.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大会论文集,否则不予加分;
8.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均计最高分,不累加;
9.综述、书评不属于学术论文,不予加分。
|
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30分/篇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
| 30分/篇
|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5分/篇
|
统计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分/篇
|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 25分/部
|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 2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 15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 1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10分/篇
|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5分/篇
|
三、社会实践活动
| 名次
| 获奖等级
| 先进集体
| 社会活动
| 文体活动
| 思想品德表彰
|
主要干部
| 其他干部
| 其他学生
| 学科竞赛
| 非学术论文
| 社会实践挂职锻炼
|
社会活动与文体活动
| 国家级
| 1
| 一
| 15
| 12
| 10
| 15
| | | 15
| 30
|
2-3
| 二
| 12
| 12
|
4-5
| 三
| 10
| 10
|
省(部市)级
| 1
| 一
| 12
| 10
| 8
| 12
| 10
| | 12
| 20
|
2-3
| 二
| 10
| 10
|
4-5
| 三
| 8
| 8
|
校党委行政(地市)级
| 1
| 一
| 10
| 8
| 6
| 10
| 8
| | 10
| 15
|
2-3
| 二
| 8
| 7
| 8
|
4-5
| 三
| 6
| 6
| 6
|
校党委(校部)级
| 1
| 一
| 8
| 6
| 4
| 8
| 7
| 8
| 8
| 15
|
2-3
| 二
| 6
| 6
| 6
|
4-5
| 三
| 4
| 5
| 4
|
校研究生会级
| 1
| 一
| 6
| 5
| 4
| 6
| | | 6
| |
2-3
| 二
| 5
| 4
|
4-5
| 三
| 4
| 3
|
院级党委、研会
| 1
| 一
| 4
| 3
| 2
| 4
| | | 4
| 10
|
2-3
| 二
| 3
| 3
|
4-5
| 三
| 2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