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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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机制,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21年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已经具备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导师,不需要再参加遴选。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 遴选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有利于贯彻对不同类型研究生实行分类指导和培养的原则,有利于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并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2.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类别参加遴选。已具备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的要求,可以兼任一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导师。

3. 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二、遴选条件

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除年龄、职称、学历、师德师风等须符合《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的遴选条件( https://www.gs.whu.edu.cn/info/1025/6971.htm)外,还要在学术、科研水平、行业实践经验等方面达到《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武大研字【2012】32号)的相关条件。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规定》,达到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报条件,具体条件由各专业学位类别相关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相应专业学位所涉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着较紧密的联系,主持或参与过行业领域的课题研发。

2. 熟悉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3. 近三年内一般应主持或承担过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4. 近三年内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或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各类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遴选工作程序

1. 个人申请

新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需填写《武汉大学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一),《武汉大学新增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二),确定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类型或领域,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 培养单位评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以及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名单。各培养单位将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填入《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附件三),报研究生院备案。

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者由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部将评审通过的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统计填入《武汉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四)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由学位工作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学校聘任

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校发文聘任,由培养单位制定考核办法,若考核通过,则予以续聘,否则予以解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受聘后,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工作,则予以解聘,并报研究生院。

四、时间安排

教师个人申报日期为8月21日—9月1日,要求各培养单位由专人统一收齐《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二),于9月8日-9月9日到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综合办公室审核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9月15日前各培养单位学评分委员会完成审核、评审、复议,通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9月20日前将硕士生、博士生导师申报材料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联系人:孙老师 电话: 68754135

附件一:武汉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附件二:武汉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三: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

附件四: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20年8月20日